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买卖合同 价款的约定方式 买卖 合同 价款的约定方式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二、买卖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买卖合同的价款,又称买卖合同的价格,或称为价金,是指买受人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向出卖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 1、对价款的确定,如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价款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确定。 2、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价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并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而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合同的价款: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此时所指的交易习惯包括在商业交易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价款确定习惯,如一些贸易术语,即在多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将费用与标的物价格本身进行挂钩后形成的一揽子价格术语等,又称为价格条件或者贸易条件等)。 (2)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时,则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价款支付时间的确定 1、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通过上文可知,如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价款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确定。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