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的区别: 1、主体不同。企业合并是企业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企业。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 2、效力不同。企业合并的效力使企业实体发生变化。 吸收合并 中,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中,各方都解散,新设企业取代合并各企业。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 3、权利义务的承担也不同。企业合并中解散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企业承担,公司收购中,其权利义务仍由目标公司自身承担。 4、控制程度不同。企业合并中,被并企业作为存续企业、新设企业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既可以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份,也可以只收购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企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实施 债权人 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 《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