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一项损失是否属于重大损失?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如何判断一项损失是否属于重大损失? 在关于重大损失如何界定这个问题上,可以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看到,有这样明确的规定法律法规条文。重大损失界定一:以泄露公司秘密来牟取大量金钱,价值超过五十万元;界定二:由于泄露公司秘密导致公司倒闭破产;侵害商业秘密,是公司经济受损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有涉及一点都可认为有重大损失。 二、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 司法解释对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标准先后不断地修改,满足司法时间的需要,那么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是怎么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 关于本罪中的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种是一元标准说,就是采用量的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此种标准不科学,也与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不可取。 第二种是二元标准说,就是采用质与量的两重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采用量的标准即直观的数量标准来确定。对于非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应使用比较抽象的质的标准衡量。该标准与一元标准说相比有进步,引入了质的标准,承认了本罪的重大损失包括非物质性损失,但仍未将两类标准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 第三种是三元标准说,就是采用量的标准、质的标准、质量相结合的标准对滥用职权的损失进行分析。该标准弥补了前两种标准的不足,是相对完善的衡量标准,可更准确地确定损失。 重大损失的认定原则,是司法机关在三元标准的基础上对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进行认定的具体方法。最高检在《解释》与《立案标准》中均规定本罪的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的目的,将重大损失具体化,通过详细列举等方法增强案件损失数额与数量的直观性和可比较性,便于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执行。在判定一定的损失结果是否重大时,正确的方法应是从质与量的统一上来确定损失的数额与程度,进而来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判断重大损失时,在衡量损失的具体数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损失的实际危害后果,准确掌握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重大损失所包含的种类及其范围,前文已经进行归纳,在此不再重复论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对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以下规定;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2、因侵权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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