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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湾人要怎么办理离婚登记?
释义
    大陆人跟台湾人办理离婚的证件:内地居民和台湾居民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不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出具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出具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应当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图,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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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