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不平等主体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取得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保护、接受培训、享受社保福利等权利。同时,劳动者也有义务完成任务、提高技能、遵守规程和道德。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分析 属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拓展延伸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力关系:平衡与保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力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在现代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两个不同的主体,其权力关系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用人单位通常拥有雇佣、管理和决策的权力,而劳动者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然而,社会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平衡也日益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劳动保护机构的设立和监督等措施,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公正保护。同时,劳动者组织的兴起和劳动者权益意识的觉醒也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力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持。只有通过平衡和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力关系,才能实现公平、和谐、可持续的劳动关系。 结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力关系一直备受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获得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福利等。劳动者应履行职责,提高技能,遵守规程和道德。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法规和劳动者组织的支持,我们可以实现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公正,促进公平、和谐的劳动环境。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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