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平等主体吗? |
释义 | 劳动关系的判断条件包括:双方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服从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劳动构成单位义务的一部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可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第二条,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身份证明、考勤记录和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可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律分析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判断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也服从单位的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的劳动构成了单位义务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拓展延伸 劳动法中的平等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法中的平等原则确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权利与义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公平的工资待遇、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利。同时,劳动者也有义务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应当公正、平等地对待劳动者,不得歧视或剥夺其权利。劳动法的平等原则旨在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衡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通过平等原则的落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平衡,为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结语 根据上述条件,我们可以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双方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并且劳动者服从单位的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的劳动构成了单位义务的一部分。劳动法中的平等原则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权利与义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公平发展。以上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判断和平等原则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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