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亲属投靠情形: 1)夫妻投靠;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4)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5)其他亲属关系; 办理程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条件: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表上需填写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3)身份证、结婚证; (4)迁入人员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 (5)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地点(址):派出所户籍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