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支票银行拒绝付款的情形: (1)通过偷窃、欺诈、威胁手段获取承兑汇票的持票人; (2)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4)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5)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6)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