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报销条件: 个人首次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后开始享受 医保 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 失业保险金 期间或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60日内参加(接续)医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办理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 1.住院费用统筹支付汇总名单; 2.住院费用统筹支付结算表(医院须加盖公章); 3.未联网的医院须开记帐专用表,联网的医院特殊情况须开记帐专用表; 4.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