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级残疾是什么程度?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三级伤残指的是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头面部损伤: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双眼盲目4级;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颈部及胸部损伤: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腹部损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全胰缺失;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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