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机构负责人要求: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