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房产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房产由个人所有变为两人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男方在自己的房产加上女方的名字,房产实质上已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的规定来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男女平等原则;第二、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原则;第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第四、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因此,应当充分考虑有无必要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一、离婚时分割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吗 离婚时分割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二、民法程序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包括: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