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自什么起施行 |
释义 | 人民委员会组织,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受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酉水河流域保护,防治水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酉水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酉水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以及涉及到酉水河流域保护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酉水河流域是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境内降雨汇入酉水河的区域,包括酉水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水域与陆域。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酉水河流域其他支流的保护参照执行。第三条酉水河流域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保护机制。第四条酉水河流域管理和保护实行河长制,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第二章政府职责与公众参与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酉水河流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酉水河流域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酉水河流域保护相关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统筹协调酉水河流域保护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事务; (三)建立并落实酉水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四)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酉水河流域保护管理职责; (五)建立酉水河流域城乡同建同治工作制度。第七条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具体保护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保护具体方案; (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保护事务,对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保护工作负责; (三)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城乡同建同治工作制度; (四)组织落实酉水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八条酉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酉水河流域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九条酉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酉水河流域保护。第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开发的监督管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林业、农业、畜牧水产、城乡建设、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酉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酉水河流域保护。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酉水河流域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排污口设置、水环境保护责任区域、责任人、举报方式等信息。第十三条酉水河流域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营造酉水河流域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酉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第十五条酉水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酉水河流域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妨害酉水河流域保护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酉水河流域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受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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