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 |
释义 |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有三种: 1.概括式规定。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订明哪些现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列举式规定。即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缓引。例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可以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发生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出具。” 3.综合式规定。即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战争行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买方或卖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如此种行为或原因在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后继续3个月,则本合同未交货部分即视为取消。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负任何责任。” 一、交通事故算不算不可抗力 车祸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人为疏忽或故意造成的。不可抗力指的是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台风、地震、冰雹等自然灾害、征用征收等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是免责条款,是合同签订后,发生一系列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期履行,发生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可以延期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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