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三、公租房配租原则和条件如下:1、统一领导原则。东鲁家园公租房配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2、限定条件原则。根据轮候顺序,本次分配次序原则上按照政策规定的优先对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次序配租。对截止到2017年11月12日以前经住建、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已纳入我市保障范围并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和市专班核发并经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优先实施配租保障。(注:领取差额租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不享受配租优先原则)3、公开公正原则。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公开抽签选房。4、单项受益原则。每个家庭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一)居民家庭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无私有住房;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诸城市区常住户口;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二)新就业人员1、上年度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无私有住房;3、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未婚;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三)外来务工人员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在市区无私有住房;3、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外来单身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当地政府批准,保障对象的户籍、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