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处理问题 |
释义 | 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处理原则,根据婚前是否取得承租权以及婚后是否合并调换房屋等情况而定。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如果公房判给了一方使用权,另一方无权要求补偿;如果双方均有权要求使用权但只判给了一方,得房方应进行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可以参考拆迁补偿标准和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法律分析 一、离婚时公房承租权怎样处理 1、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处理如下: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对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公房判给了一方使用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有没有取得使用权的一方,本来就无权要求承租公房,没有补偿。 2、如果双方均有权要求取得使用权,但法院判归了一方,得房方应当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三、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司法解释是个空白。在实践中,公房若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取得拆迁费80%补偿款。可以参照房屋所在区县的不同地段,根据拆迁标准承租人可以取取份额的一半补偿未得房方,再参考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综合而订。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处理原则是根据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进行划分。如果双方均有承租权,则应进行适当补偿。然而,对于适当补偿的标准,司法解释尚存在空白。在实践中,可以参考拆迁补偿标准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补偿额度。因此,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处理和适当补偿的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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