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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院终审判决不服怎样申诉
释义
    高院终审判决不服的申诉方式具体如下: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对于省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六章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十)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对涉案财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依照本解释第十八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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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7: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