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申请入户人填写《人才引进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毕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学历认定证明(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中国高(中)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 (5)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