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 |
释义 | 若要从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便不能成立和存续。在债的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即仅充任债权人,而在多数情况下,债的当事人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负担义务,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一、从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来探讨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债的标的。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和债务是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债即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因此,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债的关系的立法,在各国也分别称为债法、债权法、债务法或债权债务法。 二、从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来分析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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