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手房买卖不得涉及以下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只有使用权、危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房屋、共有产权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有纠纷的房屋、未经抵押人同意出售的房屋、被查封、扣押或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法律分析 以下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 第一,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第二,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管局直管的公房; 第三,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第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第五,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第六,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第七,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第八,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出售的房屋,当然,在涤除抵押权后可以进行正常交易过户; 第九,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 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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