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提出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原则作用: 1、吸取事故教训,细化了吸取事故教训的具体措施。 2、切实发现并消除了隐患,提高了本质性安全。 法律依据:《四不放过办理指南》 第四条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