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住院报销:1、住院前门急诊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要提供凭证: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门诊特殊疾病购药报销:1、首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购药处方。2、凭外购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并经药店在处方上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医保专用章和定点零售药店章,开具的发票上要有购药人姓名、具体药品名称和数量。3、医师、药师签名(全名),患者签名。4、门诊特病用药必须符合特病门诊用药范围。用药的品种、剂量、金额必须符合医保用药规定。特殊疾病2周量;每方药品不超过5种;中药5贴。每方总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60元之内。5、有明显涂改的痕迹以及药品批发发票等,不予支付。6、门诊报销时需要提供的单据:发票 ;处方; 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门诊就诊记录(需要时提供);《特病证》复印件;7、当年发生的门诊费用,由校医院胡海宇同志收集汇总,于次年的元月1日-15日时间段内送市医保中心核报,逾期医保中心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