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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砍树出意外的责任判定
释义
    砍树出意外的责任判定:
    1、如果砍树的人简称侵害人是主观为了故意伤害或者杀人,无论是直接砍到了人,或者是工具伤到了人,或者是树倒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该以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赔偿和解也不能免除坐牢,但是可能从轻或减轻刑罚。
    2、侵害人主观不存在伤害受害人的故意,但是存在重大过失,比如砍树的时候动作本身可能比较危险,但是认为受害人在旁边没事,工具砍到树上发生反弹或者滑脱等,或者在砍树前没有提前清理周边环境,提醒周围人注意安全,结果树倒的方向受害人正好在,发生伤害事件,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赔偿和解取得对方家属谅解有可能会缓刑。
    3、如果说不存在上述情况,完全是一起意外事件,本身就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就谈不上坐牢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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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2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