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件的周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