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在工商所领取) (3)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不能到场的提供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六条 工商企业的开业和歇业,应当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县、市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核准开业的工商企业,由所在县、市人民委员会或者登记主管机关发给开业证照。但是,县、市人民委员会或者登记主管机关认为无需发给开业证照的,核准登记后也可以不发给开业证照。核准歇业的工商企业,应当向县、市登记主管机关缴销开业证照。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开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