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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受侵害的保护方式
释义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二、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上,不得再同时成立其他人的所有权。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再如抵押权设立后再设立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但于地上权设立后再设立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行不能使地上权消灭。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因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范围,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则,成立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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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