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1、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上面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