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单位病假工资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1、目前我国关于病假工资的法律规定。答:本文“病假”指员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需要停止工作期间。全国性规定:目前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对病假工资进行专门规定,全国性的规定只能参考原劳动部指定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其中规定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地方规定:因没有全国标准,一些地方制定了本地区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北京市规定为代表,北京市规定病假工资可以由用人单位规定,但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类是以上海市为代表,规定病假工资依照员工工龄及病假期限分级确定,病假6个月内的最低本人工资的60%,最高100%。《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关于病假医疗期问题答:详见本公众号历史消息。 结合天津市相关规定以及天津市各级法院相关案例,天津市关于病假规定基本与北京市规定类似。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病假工资制度,但最低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津劳局[2003]440号)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如何合法制定病假工资制度答:病假工资制度与员工利益息息相关,法律对此有特殊规定。只有符合法定程序才能保证完全合法有效。具体程序:1.员工参与程序:主要指经职工代表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完善;2.公示程序:病假制度必须通过一些可行的措施向员工公示,保证每一位员工都能明确知悉。员工参与程序及公示程序的方式有很多,但是只有真正合理的、可行的方式才可能被法律认可,不可简单地采取投票表决或者在单位张贴等方式完成。这些工作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专项服务,确保不存在法律瑕疵或持续关注本公众号,后期专题会陆续做针对性介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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