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无效判决书样式 |
释义 | 判决书示例 无效婚姻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某,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荣某,女,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X律师。 原告田某诉被告荣某离婚纠纷后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结婚证书。1986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某某,1988年12月21日,生育次女,取名田某某。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尽母亲职责,对两个女儿从未抚养,且有第三者插足,为早日解除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0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应当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被告已尽抚养义务,子女现已成年,不再存在抚养责任,被告没有与任何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原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3、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达数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所欠6万多元债务,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4、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收据,证明原、被告二女儿有病,劳动能力受限,原告为此付出之多,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均持异议,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不允许结婚的;对证据3的三性均持异议,原告所欠的债务是不存在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请法庭予以核实,医药费是由被告支付的,也可以间接证明是原、被告近亲结婚导致的恶果。 被告为证明其辩解,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XXX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统结婚,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被告对子女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子女现都已经成人,不再存在抚养问题; 2、XX医务室病历一份,证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3、XX医院出院记录及相关用药清单一组,证明被告身患重病,为了治病四处借债,导致现在生活极其困难。 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中原、被告双方系近亲结婚无异议,对子女抚养部分有异议;对证据2、3的三性均持异议,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的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1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的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1985年农历12月6日,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举行结婚仪式,并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结婚证书。1986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某某,1988年12月21日,原、被告生育次女,取名田某某。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已长达十多年,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同胞姐妹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田某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及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0000元”一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某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洪某 对于一审结果不服的,可再次进行上诉,但最好提交新的证据用于证明本人诉求合理。注意我国实施二审终审制度,上诉要符合各项规定。有需要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一、欠钱起诉状如何写 原告:*** 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手机:************固定电话:**************被告:*********** 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手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两年利息************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年***月**日,被告因其丈夫需要资金,向原告借***元人民币,约定还款日期为***年年底,并出具借条一张。 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年期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年年初至四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之后被告电话也不接,即使接通也匆匆挂掉。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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