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是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制定的。 根据该规定,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七条 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八条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