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问:税务局检查我 公司 2011年账务后,认定少缴 增值税 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上写明少缴增值税1万多元,其一部分是修车时没有确认收入、不开发票少计收入、少计销项税;另外一部分是非业务用车修理时,免费修车没有记销售收入,少计销项税。请问上述业务的账务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 及 城建税 等是否也补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增值税检查凋账方法》( 国税 发〔1998〕44号)规定,查补增值税账务调整,应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即贷方余额)并予转出: (1)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则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2)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本账户的贷方余额,则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3)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本账户贷方余额,应按本账户的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贷记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一部分是修车时没有确认收入、不开发票少计收入、少计销项税”问题属于少计收入,未计提销项,同时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另外一部分是非业务用车修理时免费修车没有记销售收入,少计销项税。”属于增值税未作视同销售处理,应补增值税,但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以上两种行为在补缴增值税的同时,均应补缴城建税、 教育 费附加。 账务处理如下: (1)前一部分少计收入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应交企业所得税 (2)后一部分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生产成本)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