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合同都有哪些法律特征 |
释义 | 格式合同是指制定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它的特征包括向公众发出要约、单方面制定条款、不能协商、一般为书面形式、制定方具有优势地位。车票、保险单等都是格式合同。无效条款包括违反法律、欺诈或胁迫、不公平免责或加重责任。格式合同的产生与社会经济基础有关,主要出现在垄断行业、重复交易、简便省时的商事生活领域。 法律分析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格式合同向公众发出要约,规定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制定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的一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一般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订立格式合同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胁迫情形,同时损害国家利益;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地免除自己的义务或加重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在商事生活领域的大量运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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