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如何处理 |
释义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以未经质证认证的材料作为依据的鉴定意见难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鉴定意见出具后再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则可以排除鉴定意见因鉴定材料不实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二)鉴定意见出具后再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如果任一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法庭对该等证据的真实性也无法认证,则鉴定意见因鉴定材料不实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鉴定意见出具后再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如果任一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法庭对该等证据的真实性能够认定,则可以排除鉴定意见因鉴定材料不实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二、笔迹鉴能够鉴定复印件吗 复印件不可以做笔迹鉴定。 所有的鉴定材料都需要经过双方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和原件核对的无异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复印件不是不能作为笔迹鉴定的依据。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笔迹鉴定是同一认定鉴定,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但不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庭审质证该如何进行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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