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资顾问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是否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顾问需要在以下情况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1.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主动报备;2.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报备的情况下积极配合;3.发现资本市场重大异常情况的情况下立即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顾问在基金经济纠纷中应该依法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第五十七条:“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和评估人员发现客户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交易行为可能违法或者违反自律规则的,应当及时向中央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在证劵交易所报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投资顾问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仓、投资决策、投资组合、交易记录等信息;应当组织客户逐日确认资产净值;未发生过错的,投资顾问及其从业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已经证实的过错,投资顾问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监管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顾问提供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的情况。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违反规定,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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