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出世的胎儿是否享有赔偿的请求权 |
释义 | /script 网友提问:未出世的胎儿是否享有赔偿的请求权? 罗德江律师回答: 胎儿利益受到损害谁享有赔偿的请求权。根据扬立新教授所提出的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因此,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待其出生后,依法行使。这时,胎儿就不再是胎儿,而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再存在任何障碍。由于初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候,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一、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有: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民法典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 二、继承遗产对孩子有年龄限制吗 继承遗产对孩子没有年龄限制。具体规定为: 1、没有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2、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分娩时为死体,他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至终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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