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被非法侵害,寻求救济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
释义 |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受到侵害时,采用诉讼途径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维护自己经济权益的常见手段。商业秘密内容本身具有秘密性,侵权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这给商业秘密诉讼举证增加了困难,需要原告证明以下事项: (1)证明存在商业秘密; (2)证明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 (3)证明为保护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关的保护措施; (4)证明被告采取了不正当或者违反约定的方式获取了原告所有的商业秘密; (5)证明被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证明该商业秘密在此前,一般公众并不知道或者无相关文献报道等; (7)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 实践中,多数企业在发生侵权事件后开始收集证据,不仅可能由于证据形成时未有效保存而举证不力,而且由于事后的证据收集、组织贻误诉讼时机。在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平时防御性管理的过程中,就将证据收集作为工作的一部分,一旦发生诉讼,能够最快捷、有效地组织证据,完成诉讼保护。 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救济? 当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非法侵害时,应当寻求法律的保护,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保护有以下几个途径: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侵权行为; 2、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3、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商业秘密不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保护对象的把握有广、狭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保护的对象仅是商业秘密,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保护对象不但包括商业秘密,还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商业秘密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图片、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将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的人列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的消费者,不管此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只要其不具体了解商品内所包括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并且没有直接利用这种信息牟利,就不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认真区分消费者是利用侵权产品牟利还是直接利用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牟利,否则,就会扩大刑事追究的范围。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该罪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以下四种行为:(1)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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