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公司法》182条所述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指的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因而,享有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条: 一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在起诉当时应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 二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单独或者合计依其对公司的出资额或者对公司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比例应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全部表决权的1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