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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西宁市烟花爆竹指定销售点
释义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域内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和无照经营的行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违法占道、影响环境卫生、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阻、举报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公墓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出租车等运营车辆禁止携带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查处工作。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山林、草原、公园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等教育机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限制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进行曝光。第七条 本市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鼓励市民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就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第八条 本市市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辖区内限制或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确需对限制或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进行调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其周边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周边范围;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山林、草原、公园、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机构、图书馆、体育馆、广场、停车场;  
    (七)输变电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十)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以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具体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对污染天气或其它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一条 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实行专店销售,并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烟花爆竹零售点应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由应急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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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2: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