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碍侦查的情形有什么? |
释义 | 1.被逮捕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逮捕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2.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况,如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有碍侦查,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一、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有哪些规定 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为确保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作了相应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提供法律咨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综上所述,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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