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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具体特点有哪些?
释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借款人大多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借贷合同;借款的手续不完备;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担保方式不明确;借款目的不明确;以及利息过高等。
    一、贷款合同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该怎么办
    贷款合同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人民法院不支持贷款人主张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以下情况:
    1、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
    2、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或者超过约定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
    三、民间借贷罪与集资诈骗罪有什么区别呢
    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有:
    1.借款的目的:民间借贷主要是出于生产经营上的需求而进行的短期借贷行为,借来的资金是用来救急的,以便更加顺利地进行生产经营,而且等到资金流转顺畅后,会尽快归还。而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2.借款对象的范围:民间借贷的范围较小,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等之间,是依靠债权债务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或抵押、质押等方式达成的,主要以一对一的借款模式为主,指向特定的对象。而集资诈骗范围很广,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集资,通过向社会公众发放集资公告,或通过中间人等其他方式集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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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4: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