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案件特点 |
释义 |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原被告间多具有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多为朋友、亲属关系。其中七成左右的当事人为相互熟识朋友,两成左右为关系较为密切的亲属。也存在经熟人介绍借钱给他人的情况,但在实践中只占到很小的比例。 第二:欠款数额较大。多在一万元以上,高至数十万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原被告多具有特定关系,基于这种信任感,原告敢于借大额款项给被告一方。当然生活中也不乏亲属、朋友间借贷小额款项到期不归还的情况发生,但基于情感因素考虑,原告往往不愿诉诸于法律解决。 第三:证据种类单一。原告一方提交的主要为书证,即借贷事项发生时双方签订的欠条。几乎没有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证据。一旦因欠条内容出现瑕疵,如缺乏其他相应证据支持,极易给原告带来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四:欠条内容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经过归纳总结,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条内容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借款金额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易被修改;二是只签署了借款日期,而未规定还款日期,容易给被告一方拖延履行提供借口;三是只有借款人签名,缺乏手印,进入诉讼后如被告一方否认签名的真实性则需进行笔记鉴定,不利于原告早日实现权利;四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约定还款日到期两年后诉至法院,此时双方的借贷之债已经成为自然债务。进入庭审后,被告可以主张时效抗辩以对抗原告一方提出的债权请求权。这种情况下,借款一方难以实现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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