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如何分割 |
释义 | 1、恋爱期间以共同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 2、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 3、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考虑双方实际出资进行分割; 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房屋共有性质的,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5、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出资应返还; 6、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7、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一、恋爱分手的财产如何分 恋爱分手的财产分割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处理。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而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是共同共有,则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对于同居后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则属于双方当事人共有。如果是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二、恋爱期间用共同经营收入购买房产如何分割 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各方占有房屋50%权益,双方一人一半。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应依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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