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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有什么
释义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原因及有效条件。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包括社会诚信体系缺失、致富观念不正确、风险意识不强和法律意识欠缺,以及市场缺乏管理。有效的民间借贷需要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和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金融机构贷款纠纷不适用该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法律分析
    一、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有什么
    1、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导致借款人恶意借款后不还。
    2、致富观念不正确,导致投机暴富思想蔓延。
    3、人们风险意识不强和法律意识欠缺,导致借贷关系的担保手续不全。
    4、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什么的民间借贷是有效的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
    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结语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社会诚信体系缺失、致富观念不正确、风险意识不强和法律意识欠缺、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需要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这些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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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2 5: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