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和人员需要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