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的公积金上限 |
释义 | 一、天津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是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与原政策相比,贷款最高限额不再受到是否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影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 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 购买私产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20年。 确定贷款期限还受借款人年龄的限制,政策规定,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三、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2015年3月,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自15年3月31日起执行。 2、贷款对象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3、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防止一些通过高额缴纳公积金逃避税收的行为存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一部分,主要是为了保障大家的住房。但是不乏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使用公积金的行为存在,因此,限制最高缴纳额是有必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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