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三)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四)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七)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八)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 (九)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