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人占用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应如何处理 |
释义 | 第一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 第二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所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以赔偿金、保险金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 第三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又没有得到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而消灭。 第四种情况,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抵押物有无担保期限 抵押物有担保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抵押权有行权期限,即抵押物有担保期限。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 二、抵押方式包括哪些 抵押方式包括这些: 1、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 2、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 3、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 4、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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