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抵押人占用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如果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如果不是抵押人的原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所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以赔偿金、保险金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