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共分为五种: 1.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首次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车管所申请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2.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的颜色; (2)更换发动机; (3)改变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变更为营运机动车的; (6)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管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在注册地车管所申请变更注册。 3.转移登记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处理车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4.抵押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以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5.取消注册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出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校车、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应在车管所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向车管所提交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份复印件,申请注销登记。 无论何种业务,都需要持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的管理】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