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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可以提出复议?
释义
    这篇文章介绍了工伤认定中不适用的情况以及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时,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一、不适用工伤认定的情况
    1.工伤认定提供材料不完整,且经过告知,也没有补正材料的;
    2.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
    3.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4.无明确用人单位的;
    5.劳动者超龄的;
    6.所受的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范围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可以申请复议吗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也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但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书多久才下来
    工伤认定书一般六十日左右下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结语
    工伤认定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一些情况不适用工伤认定,如材料不完整、超过时效、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明确用人单位或伤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范围等。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需注意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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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23:21